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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获悉,《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补充完善制度要求、调整优化重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据了解,在政策方面,加强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项目中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
在制度方面,不仅优化节能审查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而且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市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好;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确保政策的延续性。
此外,明确由建设单位作为节能验收主体,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