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讯】为“帮”企业融资,国开行俩前员工伙同他人私刻公章虚假转让债权造成1.2亿窟窿,获刑后双双被禁业


【资料图】

(记者 彭科峰)7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了两则和国开行有关的罚单,国家开发银行原员工陈晓波、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原员工郑凯均因未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参与虚假转让债权、挪用公款,未能做到廉洁从业,违反职业操守,被分别禁业12年和6年。记者查询获悉,早在2020年1月,陈晓波已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罪;郑凯因涉嫌挪用公款接受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最终,陈晓波获刑19年,郑凯获刑6年。另外,涉及此案的中国长城资产吉林省分公司原员工孙卓成,则早在2021年3月10日就被原吉林银保监局处以禁业10年的处罚。国开行两人被罚,和他人私刻公章虚假转债依据公开信息,记者确认,陈晓波系国开行总行原市场与投资局处长,郑凯系国开行吉林省分行原客户五处副处长。相关文书披露,二人被卷入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嘉利成)的单位行贿案中,后均被查处。据了解,2012年9月,时任嘉利成法定代表人杜贵印通过时任国开行市场与投资局投资业务二处副处长的陈晓波的介绍,在国开行吉林省分行贷款8950万元,用来建设位于吉林省磐石市的金色都汇一期楼盘项目。2013年9月、12月,嘉利成分别偿还国开行吉林省分行贷款共计1400万元,剩余贷款暂未归还。为建设楼盘二期项目,杜贵印又通过陈晓波找到时任中国长城资产长春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吉林省分公司的前身)中间业务部负责人孙卓成,希望获得资金支持。后杜贵印因车祸去世,杜军成为嘉利成地产的法人,孙雷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嘉利成的股东。2013年12月,中国长城资产批复同意中国长城资产长春办事处以7550万元收购国开行吉林省分行享有的对嘉利成贷款剩余本金7550万元的债权,并以股权为抵押向嘉利成追加投资5450万元的实施方案。在此过程中,孙卓成于以办理审批需要“费用”为由向杜军索要20万元。2014年1月,在国开行吉林省分行未同意出售嘉利成债权的情况下,孙卓成利用其职务便利,与陈晓波、孙雷、杜军共谋,采取私刻国开行吉林省分行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伪造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国开行吉林省分行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关于金色都汇安置保障房建设项目债权转让的函》等虚假手续的方式,在郑凯的帮助下,制造了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成功购买国开行吉林省分行不良资产债权包的假象。1.2亿资金被房企挪用,两名国开行员工均获刑事后,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将7550万元打入到嘉利成在国开行吉林省分行的账户,北京长城昌兴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委托中国银行将5450万元打入到嘉利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孙雷、杜军采取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以工程款、材料款的名义,在郑凯的帮助下,将债权转让款6610万元挪出他用;孙雷、杜军又采取同样手段,将追加投资的5450万元挪出他用。最终,总计人民币1.206亿元被嘉利成挪出他用未能归还。事后,嘉利成股东孙雷向陈晓波行贿30万欧元,向孙卓成行贿人民币100万元;陈晓波为了感谢郑凯的帮助向其行贿1万欧元。据悉,法院最终判处孙卓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万元;孙雷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陈晓波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杜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郑凯有期徒刑6年。记者注意到,7月4日,国开行吉林省分行因为存在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瞒报案件风险信息;员工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事实,吉林银保监局对其罚款80万元。7月19日,刘洪滨(国开行吉林省分行原行长)因对国开行吉林省分行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瞒报案件风险信息;员工管理不到位行为负领导责任,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而据财新网报道,刘洪滨已被有关部门调查。虚假转让债权并不罕见,中融国际信托也曾因此被诉记者注意到,虚假转让债权的案例并不算少见。今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传了一份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中融公司)和上海松江复华实业有限公司的纠纷文书,其中也涉及虚假转让债权。相关文书披露,2021年10月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中融公司与复华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复华实业公司向中融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96亿元,利息6,991,416.63元及罚息、复利;中融公司有权对复华实业公司提供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718弄,798弄的833套房产及占用范围内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判决确定的债权,中融公司有权对高淑萍和但晓红提供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9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2022年12月6日,盛华融公司与中融公司、复华实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中融公司在上述民事判决中的债权等相关权益转让给盛华融公司,并发出债权转让联合通知书。在审查过程中,中融公司向法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宜。不过,作为复华实业公司名下被保全查封的房产的建设工程方,东冠公司向法院指出,盛华融公司为中融公司虚设的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健达曾受中融公司委派担任复华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融公司与盛华融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转让债权的方式,达到逃避对外债务的目的。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中融公司在对外尚有多笔未了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由其持股100%的盛华融公司,属恶意串通且损害中融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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